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我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guī)、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我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gu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huán)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我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單位信息公開規(guī)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二)單位機構設置、規(guī)章制度、發(fā)展規(guī)劃、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tǒng)計與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條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 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一)、(二)、(四)項范圍,將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綜合處是我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負責部門,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訂我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
(二)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我院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協調、監(jiān)督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落實,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運行;
(四)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部門為信息公開工作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應明確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進行日常更新維護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綜合處備案。法律、法規(guī)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各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yè)務范圍內的信息前,對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我院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等相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重大的信息公開事項,應報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院領導審批(附件)。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條 我院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我院外網;
(二)我院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
(三)新聞發(fā)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六)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各部門應維護好職責范圍所對應的“信息公開”頻道。
第十三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我院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綜合處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條 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或處室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業(yè)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該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綜合處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應當作出說明,由綜合處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信息公開機構負責;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zhí)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標準和程序。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十八條 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本單位監(jiān)察審計工作處室負責對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院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我院監(jiān)察審計工作責任處室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